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4-05-28 23:54:54

(1)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负有以下几项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缓刑保证人的规定有哪些

缓刑保证人的规定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如何计算保证人的担保率

维持担保比例的规定:

1、在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为正常交易区间;

2、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一百三十,当低于百分之一百三十时,须与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加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一百五十。

3、维持担保比例超过百分之三百时,可提取超过百分之三百部分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但提取后不得低于百分之三百。

(4)票据保证人的责任有哪些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票据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5)有关保证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1、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代偿能力并不是担任保证人的必要条件,不具备代偿能力的保证人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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