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和股份公司区别

更新时间: 2024-06-06 02:34:32

(一)集团和股份公司区别

集团和股份公司的区别有:1、具有资格不同:股份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运营模式不同:集团规模大,可以利用多个有限公司的资源。股份公司都是独立运作的,只要达到每年的预算即可;3、风险承担不同:集团及其他成员单位不因其中一个成员单位的经营活动而承担责任,有利于分散经营风险。股份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全部风险。

(二)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一、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二、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三)股份公司股东会决议什么时候召开

定期的股东会议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具体时间由公司自行规定。有重大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02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是什么

股份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有:

1、费用承担责任。即对设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返还股款责任。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如果认股人已认购并缴足了所认购的股款,而公司不能成立时,认股人必然会遭受损失,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是由发起人作出的,因此,发起人对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对因自己的过失而给设立中的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程序如下:

1、受让方召开股东大会。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提出股权转让申请。

5、进行评估、验资。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6、股权变动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7、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8、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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