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局行政处罚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更新时间: 2024-06-03 01:49:52

一)保监局行政处罚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保监局行政处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法定原则

第二、三公原则

第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第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五、结合教育原则

第六、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第七、申诉和赔偿原则

第八、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法律依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限制业务范围;(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六)责令停业整顿;(七)吊销业务许可证;(八)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九)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或者吊销资格证书;(十)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十一)禁止进入保险业;(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前款所列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本规定的程序。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吗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否应当公开进行应该根据相关规定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法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种类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种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

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复议程序是什么

行政处罚复议的程序:

1、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受理;

3、审理;

4、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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