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上海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更新时间: 2024-05-08 09:59:13

导语:每年的夏天一到,大家都会觉得天气是如此炎热,但有些人还能拿到高温津贴,是不是心里还是会觉得开心的。今天小编准备和大家来聊聊:上海高温津贴发放规定有哪些?上海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困扰了很多人,马上来了解下吧。

上海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上海高温津贴

1、上海市高温费每月200元,连发4个月

上海的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劳动者共可领取800元的高温津贴。

2、不发高温费员工可举报或申请仲裁

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并非只有企业职工才享有高温费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起,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4、上夜班不是拒发高温费的理由

高温费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多少,而跟朝九晚五还是上夜班等无关。

5、扣减缺勤职工高温费应按制度执行

对于请病事假等非正常出勤职工的高温费,原则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日高温费标准=月高温费标准200元/21.75天=9.2元

方法一:当月高温费=日高温费标准x当月出勤日

方法二:当月高温费=月高温费标准-日高温费标准x请假天数

以上两种办法,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自主规定,但应明确统一操作办法,并与并使加工资、加班工资等支付办法相衔接。

6、高温费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职工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在扣除高温费等项目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190元

7、劳务派遣工同样享受高温津贴

8、多发高温费应兼顾公平合理原则

9、高温费和清凉饮料不能二选一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清凉饮料不得充抵高温费;高温费应以现金形式发放。

10、高温津贴不能替代职工的休息权

上海高温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高温津贴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 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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